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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统一的报告、举报电话。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毗邻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省范围内或者跨市州范围内启动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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