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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2003年7月25日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生活饮用水急性污染、有毒气体泄露、放射事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应急设施、设备、预防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与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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