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农字[1996]50号)要求,建立会计管理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建立会计室,配备专门的会计和出纳,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不具备设置会计条件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委托具有会计代理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互审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以上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同时,要做到制度上墙,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特别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能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有权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有权检查、审核本村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四)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1997]5号)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规定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地点,定期向村民公开财务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村民小组(屯)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开展组(屯)财务公开,加强村民小组(屯)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必须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向村民公布。
三、积极探索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形式和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从资产规模、产权构成、运作模式到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要适应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新变化,积极探索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方式方法。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摸索了一些经验,采取了一些管理村级财务的有效方法。如一些经济收入较多、财务人员素质较高的村设立了专业会计室、会计结算中心;一些理财能力较低的村采取村账乡代理制、村会计委派制、村会计集体办公制、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等办法。对这些措施和办法,尚未完善的要继续完善。凡实行村账乡代管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后,由村委会委托具有财务代理资格的单位代管。探索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必须遵循“一个有利,二个符合,三个制度,四个不变”的原则,即: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所有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受益权不变。任何改革办法都不能增加农民负担,原则上不向农民收取管理费。一切涉及收费的行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逐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