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费还贷公路不得与其他产业类公司捆绑上市。
三、治理整顿职责分工
全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检查站工作,由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协调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为保证该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结合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如下分工:
(一)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负责。
(二)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清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负责。
(三)涉及机动车辆的集资项目的清理工作,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纠风办、交通厅负责。
(四)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项目的清理工作,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负责。
(五)涉及机动车辆的摊派项目的清理工作,由自治区纠风办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负责。
(六)路桥收费站的清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经清理整顿撤消收费站的收费公路项目的债务余额,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七)道路检查站的清理工作,由自治区纠风办会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局负责。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治理整顿工作。
四、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区直有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中央和自治区公布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工作要求在2003年7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进行清理整顿。对本方案要求取消的收费站,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重新确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检查站实行集中公告,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一阶段工作要求在2003年9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