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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治理整顿内容
  (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1.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要求,全面清理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协(学)会、培训、购买物品及向企业索要赞助等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
  2.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及有关部门负责重新审核,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重复交叉收取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3.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文规定外,自治区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4.加强对涉及向机动车辆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各地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严禁将已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对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全区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取消。各市(地)、各部门原有规定与上述要求不符的,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自行纠正。
  (二)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
  1.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2.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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