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9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地)、县和各部门要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服从大局,坚决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做好治理整顿工作。
  为保证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担任。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市(地)、各部门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前一阶段本市(地)、本部门的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电话:0771—2804731,传真:0771—280016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
              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要求,在近年来我区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础上,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违规设置及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清理、取消公路及城市道路上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检查站(包括收费点、检查点,下同);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的管理。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