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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区是历史文化和风景资源的集中地区,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各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编制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用科学的规划对景区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分别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时限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依据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进行编制,重点是保护生态环境、植被、水体、山体等自然景观资源和重要的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对重点区域要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严格禁止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其它区域的工程建设规模也要严格控制,防止景区人工化、街市化的倾向。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并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报建设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由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一般建设项目报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报批前应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规划尚未编制或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其中进行规模性开发或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据专项规划,按上述的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拆除。
  十一、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和职责分明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定期就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要将批准的城市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批准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也必须向社会公布;规划、园林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每年向建设部和自治区建设厅报告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情况。
  自治区建设厅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违反批准的规划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也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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