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或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执行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报建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计划部门审批时,必须有同级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工程的开工。
八、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为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统一管理,各地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按照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研究、管理人员。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费,要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兼顾,列入部门预算。要坚持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市一级的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至城区和各类开发区,县级的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至镇;若确有必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市规划部门在城区(或开发区等)设立派出机构,其人、财、物要由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要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抓紧制定城乡结合部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用地混杂区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要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和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的违章建设和旧区的插建、扩建工程更要依照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加强执法监察,对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组织力量坚决拆除。对于建筑物局部的违法建设,要坚决拆除违法部分,若因结构性问题,局部性拆除影响到建筑整体安全的,且该建筑对城市规划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整个建筑面积(或造价)进行严厉处罚。凡违反规划建成的房屋建筑,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在城镇现有街区,要严禁零星插建、扩建;在旧城成片改造时必须规划建设足够的开敞空间和园林绿地,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建筑容积率过高,人口密度偏大的问题。
九、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各历史文化名城要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规划中要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文物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控制)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配套小品设施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建设材料等控制指标和规定,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与整治措施;其他城镇也要在城镇规划中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街区,突出地方民族和文化特色。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审批成果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通过可行性论证,其中需拆旧建新的,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并按文物保护的有关程序审批,获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要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也要依据上述原则要求做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