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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切实做好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城镇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是在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对城镇需进行开发建设区域或旧城改造街区内各项建设的具体规划和规定。各城镇要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切实做好城镇的详细规划,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更要抓紧抓好。今后,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五、努力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发展小城镇,首先要做好规划,要以现有布局为基础,重点发展县城和规模较大的建制镇,防止遍地开花。要以科学、合理的规划为指导,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和创业投资环境。自治区确定的204个重点镇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工作,规划成果须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各镇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划管理机制,配备和充实规划管理人员,保证规划管理经费,以适应新时期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当前,小城镇建设要抓住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街景杂乱,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建设好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供水、排水和镇区绿化,防止不切实际的“攀比工程”、“形象工程”;镇区内新建房屋要按照镇总体规划和街景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力求体现地方风格和特色;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要严格规划许可审批制度,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要严肃处理。
  六、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为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合理配置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在编制、审批城乡规划的过程中,要将强制性内容作为重点,逐项加以落实,以增强规划的控制性、严肃性。城乡规划一经批准,要将强制性内容向社会公布。在规划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强制性内容,若确有必要需对内容作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门报告,并予以公示,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的方案应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七、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各类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统筹安排利用的作用,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实现对各类有限的资源最经济有效的配置和合理利用。
  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项目选址与上述规划不一致的,必须专门论证,若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原审批机关审定。上述项目的选址定点,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在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报告。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依法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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