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3]2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编委办、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城乡建设发展很快,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近几年来,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严重影响了我区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文明与历史文脉的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