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部门合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和全程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要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的质量。广播电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对已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统筹支付。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切实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各设区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要组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合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五)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病人。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的可疑症状者及时检查,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要按照现代治疗策略给予治疗,并实施全程督导管理,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控制结核病的传播蔓延。
(六)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按照卫生信息网络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的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管理与综合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为制定和修订结核病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专业教育、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争取在2—3年对省、市、县三级业务人员进行一轮系统培训,重点做好县级对乡、村两级防治人员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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