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
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
(冀政办[2003]1号 2003年1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为全面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与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全省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治疗人数到2005年达到12万人,2010年达到23万人。
二、工作指标。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85%。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划治疗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5%。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0%。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规划及实施计划。要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力度,省政府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要合理使用赠款、贷款,及时提供配套经费和其他相关支持,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在防治经费、物资分配、项目的实施等方面突出扶贫政策,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法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监狱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