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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13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聘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二、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北京市工作期间,不转移其在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上述人员结束在北京市的工作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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