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结业证书》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贴本人一寸免冠彩照,加盖市、区县发证机关印章有效。
第六条 市、区县统一使用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印章,该章印文为“×××区县(或受委托机构全称)工人考核委员会”。
第七条 《结业证书》实行全市统一编号。编号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编码规则附后)
第八条 结业考核由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并组织本机构培训的学员参加;考核机构根据本市各职业(工种)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均考核合格者,方准结业。
第九条 《结业证书》的颁发,由组织培训的机构根据结业生的人数,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学员花名册和考核成绩后签发,由培训机构向结业生本人颁发。
第十条 《结业证书》遗失,报原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结业证书》;原培训机关撤销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发证机关根据证书档案的原始记录在15日内补办完毕。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员的学籍管理,学员的考核成绩、使用教材等内容如实填入《结业证书》,证内填写缺项或空白的,视为无效证件。
第十二条 2003年8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人员开展的职业技能非等级培训统一使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2003年10月1日起废止。
第十三条 《结业证书》不得翻印、伪造、涂改、转让或冒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劳动保障部门立即吊销《结业证书》,后果由直接责任者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试题不得泄密,不准弄虚作假,发生考试违纪行为,试卷成绩作废,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