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变更
《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名称和印发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培发[2003]1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有关社会培训、职介机构:
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的规定,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及社区开发就业岗位的需要,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决定将《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更名为《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现将《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7月10日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非等级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技能素质为目的的非等级职业培训。
第三条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是失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效凭证之一。
凡参加非等级职业培训的各类人员,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结业证书》的主管部门,负责《结业证书》的管理、印制与督查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结业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培训机构负责《结业证书》的申领和颁发。
《结业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绿色磨砂封皮、双胶纸印制,封面印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烫金字样(样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