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在努力克服“非典”对生产经营影响的同时,尽量保证职工平均工资不下降;确有困难的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要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但不宜超过基准线。
(三)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对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增速较低的少数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年度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须经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属各企业出资人(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单位在审核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2001年、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且处于同行业企业的较低水平;
2、企业预测2003年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区别不同情况,从严掌握所属企业中工资水平较高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请各单位在2003年10月底前将审批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企业2002年人工成本报表,近两年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指标,2003年预测效益增长情况以及批准工资增长幅度)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各单位(区、县,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应将所属竞争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体实发平均工资及增长情况于2004年2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总体实发平均工资不得突破预警线。
(四)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基准线;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预警线。确因经济效益增长显著,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拟提高工资增长幅度时,应于2003年10月底前将增资申请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方和工会方应围绕基准线,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六)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我们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未经审批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列入今、明两年工资内外收入大检查的重点抽查范围。
(七)各单位要指导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正确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行业人工成本信息,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调整企业整体及内部各岗位、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做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提高工资分配自我约束能力,建立和完善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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