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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贷款担保和贴息管理的暂行通知[失效]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用于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按规定支付利息。
  四、担保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企业直接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委托担保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种行业许可证;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贷款卡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7.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简历;
  8.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
  9.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
  (二)审批
  1.担保公司收到《委托担保申请书》后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企业。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需按要求尽快报送有关资料。担保公司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评审报告。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担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公司合作机构推荐的担保项目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担保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提供政策性担保项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贴息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2003年10月1日起,市属企业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贴息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项目情况报告;
  2.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
  (二)审批
  1.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填报《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每季度末集中办理贴息手续,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主管部门,由其及时拨付到项目申报企业。
  3.市属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区县属企业项目,由区县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区县属企业贴息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国家规定对担保、贴息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项目操作程序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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