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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贷款担保和贴息管理的暂行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
 贷款担保和贴息管理的暂行通知
 (2003年5月20日 京财经一[2003]937号)


市有关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减轻企业“非典”疫情损失,根据市政府京政发[2003]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区县属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市级重点农口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自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均可申请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贴息资金。
  二、担保和贴息标准
  1.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市政府指定受理政策性担保项目的担保公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可优先获得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或展期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减半征收,即:年担保费率为0.5%~0.7%。
  2.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由市、区县财政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平均利率(国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贷款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六个月贴息;贷款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按实际期限贴息。
  3.市级重点农口企业由市财政审定贴息;市政府确定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可使用市财政下达给区县的农银合作资金给予支持,使用农银合作资金的企业视同财政贴息。
  三、申请条件
  (一)担保
  申请政策性担保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
  2.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能按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贴息
  申请贴息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取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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