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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支付职工
 工资困难的本市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0日 京财企[2003]93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减少非典型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精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借支基本生活费企业的条件
  1.本市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建筑、娱乐等行业中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
  2.主营业务收入低于正常经营50%以上的。
  3.货币资金(含现金和银行存款)不足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且申请银行贷款确有困难的。
  二、基本生活费借支标准和期限
  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上述企业可在每月终了5日内按在职职工人数和每人每月290元标准申请借支当月基本生活费,借支期限半年。借支的基本生活费不收占用费。
  三、借支基本生活费的报批程序
  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其中:百货零售、餐饮、旅店企业报市商委;旅游企业报市旅游局;建筑企业报市建委;娱乐企业报市文化局。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国有和集体不同性质分别汇总审核、签署意见。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到市财政局、市属集体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借款手续。
  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按借款协议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上述程序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区(县)属集体企业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申请报告、借支基本生活费情况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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