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3]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五日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
  (三)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