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续做好河涌水面和两岸的保洁、绿化工作,清理河涌两岸的违章建筑。
(四)湖泊整治。
继续推进荔湾湖、流花湖、东山湖、麓湖整治工程。
(五)工业污染防治。
1.狠抓工业污染源治理,全面启动以广州造纸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广州恒丰染整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广州油制气厂、广州威达高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永大集团公司、广州肉类联合加工厂、番禺东涌励业漂染有限公司和广州威达高实业有限公司A厂等15家工业企业为重点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全面达标工作。
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执法,加大对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和偷排污染物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2.推进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组织制定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重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提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实施方案,推进广州市水环境自动监测网络的基础建设。
3.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冶金、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定点工作,提出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的项目并跟进落实。
(六)饮用水源保护。
1.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划定畜禽禁养区。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拆工作。拆除或搬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章项目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江村、神山、蚌湖、龙归四家定点屠宰场。
2.2003年10月底前,对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后,污水处理逾期仍不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3.2003年底前,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印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继续清理整顿新塘一带二级保护区内的印染漂洗行业,加快推进新塘西洲环保工业园的建设,争取现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部分印染洗水企业搬迁入园,为按时于2005年底前完成把二级保护区内印染洗水企业关闭或搬迁的任务提供条件。
4.加大对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违法排放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打击“三无”船舶和超载船舶;在西部饮用水源地域内油类作业码头应制定《码头溢油应急计划》,建立码头溢油应急反应队伍,并配备清油污设备和器材。
(七)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加强对从化市、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白云区、天河区、海珠区和芳村区等农业种植区的化肥和农药施用量的管理,严密监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体、土壤中农药和化肥的含量,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八)生态景观整治。
1.2003年8月前,拆除、清理沿江各城镇河涌两岸的窝棚等违章建筑、露天垃圾堆放场,对清理出来的空地应恢复原来的生态环境。
2.2003年8月底前,明确划定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拆除或搬迁在水源保护区和规定不准建设饮食店的河段设立的现有饮食店。
3.2003年年底前,流域内现有临江采石场及整治不达标的中小型污染性矿山全部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