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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气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气象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3]18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级政府积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大力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工作在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特别是防灾减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和利用气候资源,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全省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地方气象工作的领导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气象局(站)既是上级气象部门的基层单位,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努力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气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解决地方气象工作中的问题,使气象工作更好的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完善气象计划财务体制,健全地方气象服务体系
  气象事业依法实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气象法》的规定,加大对地方气象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把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同时,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基层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关心气象职工,保证他们能享受当地出台的福利待遇。
  三、深入贯彻气象法律法规,切实保证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防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进行指导检测。气象部门和大众传媒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媒体依法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确保获取科学、准确的气象信息,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进行审查、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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