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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重新规范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市、州财政部门现管理的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划归市、州政府直接领导,具体设置由市、州政府决定。在全省政府采购市场建立之前,所辖县、区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由市、州政府的采购中心统一负责。
  (四)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指导下级预算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分散采购。
  省级政府采购的工作规程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三、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应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实施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行为的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的工程招投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要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进行监督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队伍的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实施步骤
  按照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扩大全省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2003年,省级在蓉、市州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2004年扩大到省级、市州本级、县级的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全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各部门和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和本部门的情况提前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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