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
(川府函[2003]140号 2003年6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贯彻
《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依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四川省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争取在3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政府财政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初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执行工作的信息化,逐步形成全省和全国政府采购的统一市场。
2.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离,依法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职责分工,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3.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一般不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最低销售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经常性、小批量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以定点采购为主的采购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4.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操作行为、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评标行为和供应商的投标及合同履约行为;对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供应商投诉渠道。
5.着眼全局,促进发展。要有助于实现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