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企业档案、规范市场主体的通知
(琼工商企内字[2003]15号)
各直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清理企业档案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秩序,纠正企业不良行为,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二、清理内容
(一)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企业;
(二)“三无企业”(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
(三)连续两年以上不办理年检的企业。
三、清理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清理时间从7月1日至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
各直属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告和在局办公大楼、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这次清理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督促辖区各企业对照清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企业自觉参与、积极支持清理工作。各直属局在宣传发动的同时可着手进行档案清理工作。
(二)清理检查和处理阶段(8月16日至10月15日)
各直属局、各有关处室要制定清理方案,对历年来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档案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对清理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应依照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
1、通过年检排查。将首次办理年检的企业列为第一类,其他企业列为第二类。对第一类企业重点核查验资报告是否真实、是否抽逃出资;对第二类企业重点核查有无验资报告、报告是否真实、是否办理年检。
2、电脑排查。已建立电脑资料库的直属局可利用电脑将连续两年以上不年检的企业进行归类处理。
3、在日常巡查中排查。各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对辖区内企业按名称、住所进行普查,检查有无“三无企业”,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原登记主管机关。
4、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改正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免予或从轻处罚;对在清理检查阶段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改正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给予一般处罚;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中符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条件的,要按照同级移送的原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