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南沙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3]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海南省南沙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海南省南沙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南沙渔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涉外事件和其它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南沙渔业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南沙是指北纬12度以南我国传统疆界线范围内的海域及岛礁。
(三)凡赴南沙生产的渔船必须遵守本规定,赴黄岩岛海域生产的渔船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南沙生产渔船和船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渔船总吨位不低于50吨,各类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必须达到下述标准:
1.拖网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294千瓦(400马力)以上。
2.其它各种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88.2千瓦(120马力)以上。
(二)渔船及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渔船必须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备。
通讯导航设备必须达到下述标准:指挥船必须配备150瓦以上单边带电台、对讲机或同等性能的通讯设备,其它渔船均需配备100瓦至150瓦单边带电台、对讲机或同等性能的通讯设备,保证帮船之间联络畅通。每船必须配备卫星导航定位仪。
(三)渔船有关证书齐全。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和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渔民证等。
(四)渔船、渔具及设备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评估部门估价,每二年评估一次,并填写《海南省赴南沙捕捞生产渔船估价审定表》,送审批发证机关备案。
(五)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三等渔船必须配备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四等渔船必须配备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上述人员须持有相应证书。
南沙渔船的职务船员必须参加渔政渔监、外事、边防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熟悉渔业法规、涉外安全知识及外事纪律等业务。所有的船员必须持有《海上救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