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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常德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常政办发[1999]18号 1999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推进体育社会化,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桌)球、乒乓球、网球、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赛马、赛车(含汽车越野、摩托车、自行车)、摩托艇、棋牌、钓鱼、信鸽、探险、航模、气功、匹克特等105个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商业性体育技术培训和辅导;
  (三)商业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四)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如体育休闲、体育娱乐、体育康复具体内容见《常德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简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三)参与体育经营项目的规划布局;
  (四)负责各类体育经营机构和体育经营项目的审批,发放《体育经营许可证》和进行年度审验;
  (五)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六)依法查处违反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物价、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本市内依法兴办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项目,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和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项目或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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