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3]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在依法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严格按预算收入级次入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促进了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了各级政府的财政实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所得税收入征管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收入混库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
各地、各有关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2]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规定的分享范围、分享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缴库级次缴库。
(一)对财政部规定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上述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二)对中央、省投资参股的省内跨市、县经营的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别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跨市、县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分享办法比照中央和省投资参股企业办理。
(三)对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中央、省投资参股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县按投资比例应分享的所得税,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对2002年1月1日后中央、省投资新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或县按5:5比例分享,分别就地缴入省级与市、县国库。企业分立、合并以及资产重组等改组改制的企业,不作为新建企业参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