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皖政办[2003]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纲领性文件。认真组织实施《规划》,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于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规划》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统一采用与《规划》相一致的数据库标准,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速推进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规划遵守、执行、监督的自觉性。修改矿产资源规划,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多形式勘查工作。开展长江和淮河流域重大环境地质问题综合调查评价。积极探索建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资源进行勘查。
四、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和开采准入条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