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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体育、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为了便于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5条的规定,《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的审批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全国性、全省性、跨省、市、州(地区)和涉外体育经营活动;
  2.省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驻甘单位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含港、澳、台)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地、州、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地、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含港、澳、台)企业举办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3.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县(市、区)和外地县(市、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市、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个人在本县(市、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五、《办法》10条规定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漂流、蹦极、探险、登山、攀岩、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超轻型运动飞机等,应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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