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体政[2002]3号 2002年4月19日)
各地、州、市体委(局、处)、公安处(局)、工商局:
《
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于2001年8月10日省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民政府17号令已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省体育经营活动迈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维护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体育市场的行业管理,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加快我省体育市场规范化管理的进程,现对执行《
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已经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还没有按照
《办法》第
11条规定办理领取《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的,应在2002年7月31日前,按本通知授权的管理权限领取《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培训、技术指导和应急救护的人员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
《办法》第
12条第一款、第
13条、第
14条规定,参加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领取相应的资格证。
二、拟新设立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属于
《办法》中所规定的要求,需要领取《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的,应按
《办法》第
11条的规定,领取《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该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设立体育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具备一定数量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还应当按
《办法》第
13条规定,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体育场(馆)、公园、游乐园、展览馆和演出场所等公共场所,接纳一次性临时性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按
《办法》第
18条规定和公安部颁布的《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体育经营临时合格证明》后,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批许可方可营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按
《办法》第
12条、第
13条、第
14条和第
17条规定,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