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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
 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化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是促进科研机构尽快成为市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此项改革作为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主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积极推进。
  二、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国家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从创新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出发,抓住资产处置、股权设置、建立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重要环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操作,认真组织落实。先行改革的市、县和正在转企、改制的省属科研机构,要按照《通知》和《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1]98号)精神,调整、完善已有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务求率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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