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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十七)继续深化改革。各级体育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真正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移交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各级体育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十八)引入竞争机制,为我省体育事业多出人才提供保障。要加强体育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教练员、运动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和退出制度;要引进国内外优秀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以提高我省竞技体育水平和成绩。
  (十九)继续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分类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快速发展;鼓励社会赞助优秀运动队;对条件成熟的运动队逐步实行单项协会、职业俱乐部实体化改革;积极探索和鼓励高校自办、联办、合办运动队等新时期体教结合的新模式。
  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把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作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和任期工作目标。要有全局意识和长远眼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体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使体育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机构改革进程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专人负责、专项经费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对体育工作要给予关心、支持和配合,各级全民健身指导协调委员会要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工、青、妇、计划、财政、农业、教育、民族、残联、文化、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体育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普及体育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体育部门做好体育宣传工作,倡导形成各级党政领导、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族群众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和参与体育的局面。
  (二十一)全省各级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体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的投入仍然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主渠道。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发[2002]8号文件要求,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要鼓励和扶持公益性体育组织的建立,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其健康发展。对积极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的单位、集体或个人,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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