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级政府要为体育产业的起步和发展创造条件,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必要支持。各级体育部门要根据《
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大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盘活体育现有资源,着眼体育市场,发展相关产业,加强体育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五、加快体育场地规划和建设
(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做好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要严格按照国家《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村镇规划标准》的要求,根据不同人口规模确定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当地政府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要抓住高原特点,建设好以昆明高海拔体育训练基地和云南省全民健身中心为主,相关项目训练基地配套的集训练、教学、科研、服务为一体的具有国际水平的昆明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并认真抓好我省低海拔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不断改善训练设施;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等地的体育场馆设施要达到能够承担国际单项、国内多项比赛的条件要求;加大边疆、民族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场地建设扶持力度,在国家援建、省级支持的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力争至2010年前,地、州、市均要在完善2件以上体育场地设施基础上,建成1个多功能全民健身中心;县级完成2件以上体育场地设施,1个“全民健身乐园”;农村乡镇拥有1块篮球场、1个文体活动室和1条全民健身路径,城市社区建成1个多功能文体活动室、1条全民健身路径和开辟群众身边的简易活动场地,努力使我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显著提高,以此形成立足昆明,辐射地、州、市,带动县区体育场地建设的新格局。
(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大体育场地建设力度,加快边疆文化长廊体育场地建设速度,县级体育场地建设要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快发展。体育场地建设要努力做到亲民、便民、利民,使之成为科学、健康、文明的阵地,对侵占、破坏或把体育场地挪作他用的行为,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六)加强对现有体育设施的维修利用,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及个人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努力探索一条适合省情,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建设体育场馆的路子。各级体育部门要依法管理和指导,鼓励开展社会体育经营活动。
六、继续深化体育体制改革,促进运行机制转换,增强体育事业发展的活力与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