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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文化、工商、体育、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信息,加强配合,协调行动,整体作战。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相互配合,依法处理。同时,要注意督促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注重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广泛介绍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权限、任务和公安机关对其监督和管理,大力宣传保安员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客户安全中所做的优秀事迹,揭露非法保安组织的真实面目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以正视听,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保安服务业,逐步消除因非法保安人员造成的误解和影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市)和各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虽经多次清理整治但仍然开办非法保安组织和雇用、操纵非法保安人员的幕后指使人,以及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区、县(市)要认真吸取以往屡次清理整治,总留有死角,风头上收敛,风头一过死灰复燃的教训。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办法。要注意制定、修定相关的规章,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保安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保安服务公司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性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不得行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保安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所以,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要把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从思想、组织、管理方法上采取具体措施,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保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区、县(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居民社区、旅游风景区雇用的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防止再发生以保安员自称,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告一段落后,各区、县(市)的整治领导小组或整治办公室,务必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汇总后,汇同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上报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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