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
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琼文体[2001]36号 2001年9月26日)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文化体育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
《体育法》)和实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满足城市居住小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我省城市居住小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把发展居住小区体育作为贯彻
《体育法》和实施
《纲要》的一项具体措施纳入城市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为广大居民解决身边的体育场馆设施、身边的社会体育组织、身边的体育健身活动,营造一个就近、方便、文明、有益的体育健身环境。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的用地定额,必须把体育活动场所列人新建设、改建的居住小区的统一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使新建的居住小区规划建设好一批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居住小区要努力挖掘潜力,配套修建简易体育活动场所。
二、为鼓励和支持广大居民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决定从2001年起,利用国家体育彩票公益金,分期分批,首先在海口、三亚两地,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并有游泳池、室外球类活动场地和不少于50平方米能安装健身联合器械的室内健身房以及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空地能安装健身路径等基本条件的居住小区免费配建捐赠“全民健身工程”(整套器材包括室外10~13件器材组成的健身路径和室内综合健身器材等),并授予《海南省全民健身工程达标单位》牌匾。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居住小区可提出申请,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和省建设厅审定配建。
三、要加强对居住小区体育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利用,各小区要成立体育服务社或体育协会等机构,尽可能配备有一定体育专长的专、兼职人员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小区居民身边的体育交流和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体育活动,逐步形成传统,推动居住小区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居住小区公共体育设施一般实行公益性开放,但考虑到场所设施的保养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费用等问题,可采取低收费形式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