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
基本掌握本项目体育训练、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本项目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活动的计划和实施工作,了解掌握另外一体育项目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初级职业资格且连续从事本项目服务、指导、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本项目所举办的全国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三名、市(省辖市)级比赛第一名获得者;
(三)从事本项目专业运动训练五年以上退役运动员;
(四)体育院校毕业生。
高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
掌握本项目训练、比赛的理论和方法,能够承担本项目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了解掌握其他两个项目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具有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中级职业资格且连续从事本项目服务、指导、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本项目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高级教练员。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条件另行规定。
第八条 体育从业人员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应向当地体育技能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
(三)相应级别的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
(四)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证明;
(五)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同级劳动(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按照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鉴定试题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国家试题库中没有的专业(工种),其试题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各鉴定站不得自行命题。
第十条 省级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鉴定,省辖市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初级(五级)、中级技能(四级)职业资格鉴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体育行业统一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照片处和发证机关处分别加盖钢印及红印后方可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