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豫劳社职技[2001]49号 2001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系统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全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从业人员是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军队体育以外的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训练指导和组织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体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体育项目,按国家批准开展的96个体育项目执行(见附件)。
第四条 凡在河南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场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活动中的从业人员,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第六条 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管理,相应的教育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培训时间、目标要求按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培训教材由省体育局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 体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国家已颁发职业标准的工种,按其申报条件执行;未颁发职业标准的工种,原则上按以下条件执行。
初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
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小规模的体育活动;初步掌握本项目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训练指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项目的服务、指导、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从事本项目专业运动训练二年以上退役运动员;
(三)在本项目所举办的省级比赛前八名、市(省辖市)级比赛前三名、县(市)级比赛第一名获得者;
(四)体育专科学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