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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八)各级政府必须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把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体育设施用地应列入住宅小区、公园。广场。旅游建设规划。各地要建设一批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体育场馆设施。对非营利性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场馆建设有关规费除应上交国家的以外按低限收取。对公益性体育场馆制定鼓励发展的特殊政策,使体育场馆更好地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健身活动的阵地。
  (十九)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兴办和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给予优惠。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对捐赠者给予表彰,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
  (二十)把体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体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体育事业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工作要贴近一线,进运动队。进体育产业。进体育社团,发挥共青团员在运动队的突击手作用。不断增强党在体育领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确保体育事业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把体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政府任期考核目标。在机构改革进程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的要求,配备好各级体育部门领导班子。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二十二)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省情的体育法规体系,尽快出台《福建省体育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体育场馆管理办法》、《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规,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机构,把体育行政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十三)加强体育队伍的作风建设。落实领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制。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强化对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和监督管理。坚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坚决与体育领域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斗争,努力维护体育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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