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活动的捐赠,属于广告性质的,由受赠方出具广告业专用发票,捐赠方可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税前列支;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非广告性质的捐赠,可作为公益性捐赠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额内全额扣除。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对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五)建立健全体育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重点投人。坚持勤俭节约,努力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坚持把体育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把体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政府任期考核目标。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市、区)级体育工作要有机构、有经费、有阵地、有专职人员。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的要求,配备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
(二十七)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省情的体育法规体系,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十八)加强体育队伍的作风建设。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强化对体育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坚决与体育领域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斗争,努力维护体育的公正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