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所属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其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的新建公众聚集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四)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五)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的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十一、市旅游局(责任人:王庆瑜)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重庆市消防条例》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的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十二、市人防办(责任人:汤志明)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重庆市消防条例》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人防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