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本系统涉及到的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由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个不漏。在检查中,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
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汇总报告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掌握全市工作进展情况。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16日至10月1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前段时间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加大力度开展监督抽查。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当地和所属人员密集场所的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对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二款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形成制度。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安全评估,经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要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迅速改变其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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