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资产评估和审计制度
根据《
公路法》和交通部令1996年第9号有关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公路经营企业应异地选择B级资质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具有B级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出虚假的评估报告。市审计局每年应重点抽查2条以上收费公路的评估报告,对作出虚假评估报告的机构,市有关部门将取消其进行收费公路资产评估的资格并依法处理。同级审计机关还必须对还贷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将收费资金挪作他用的,将不予认可并限期追回。
5.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管理,掌握收费公路的动态情况,从2003年开始,市有关部门将每两年对收费公路实行审验。收费公路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必须在收费收入中合理安排养护大中修工程费用,按规定养护和维修公路,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收费公路失养、达不到收费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停止其收费,直至重新验收合格后再恢复收费。
(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各地区、各部门对进入运输市场的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64号)的要求,加大整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综合整治。
四、工作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
按国家减负办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从今年1月至3月对涉及向机动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登记已经完成。
(二)审查核定,调整取消
2003年6月底以前,市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已登记向机动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收费公路的收费站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审查核定。
对清理后的向机动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