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和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与其他省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新通车的高速公路应同步实施联网收费,条件不具备的,应在通车1年后完成联网收费;其他收费公路新设收费站原则上1个项目设置1个收费站实施双向式收费,确需设置2个收费站的,其间距必须在20公里以上。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批新的公路收费站点。
在燃油税出台之前,市交委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予以保留。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农业主管部门可依法设置路政管理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交通运政检查站、动植物检疫检测站。各检查站点的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合法的检查证件,并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得检查、收费和罚款。对乱设站点、乱收费和乱罚款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收费公路的各项管理制度
1.公路收费实行试收费制度
收费公路按照渝府发〔2001〕70号文件规定,实行为期2年试行收费制度。原则上不得延长试收费期,确需延长的,只能延长1次。
2.逐步统一收费公路的收费车型和标准
按照国办发〔2003〕31号文件规定,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后,市有关部门将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今年将结合重庆市收费公路定价课题研究成果,统一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车型和收费标准。
3.公路经营权转让审批制度
根据国办发〔2003〕31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期限已超过2/3的一级及一级公路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经营权,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对此类项目不再审批转让。
按照《
公路法》的规定,国道转让收费经营权必须报交通部批准,非国道转让收费经营权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收费经营权转让后,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国内外经济组织已有偿受让收费经营权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完善有关手续的,必须尽快完善,否则原有的转让合同一律无效。公路收费经营权的转让,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转让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转让收费经营权。按照国办发〔2003〕31号文件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收费经营权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市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为保证工程质量,市交委应认定项目建设业主的从业资格和能力。确需变更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