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办发〔2003〕31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要集中精力,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项目的目录,清理属于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凡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市交委、市市政委、市公安局、市农机局予以支持配合。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的收缴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
按照国办发〔2003〕31号文件和国家部委的文件,结合迎接国家“两部一办”对我市治理公路“三乱”的检查验收,市级有关部门要重点对全市的公路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2002年12月31日前设置在公路上的收费站点(含市市政委设置在公路上的年票次票征收站)的清理,由市交委牵头,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市物价、财政、市政委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完成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各项工作,凡国办发〔2003〕31号文件规定的7种情况之一应予以撤销的公路收费站点,经清理由市交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对市政府和原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交通、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收费站点,结合治理公路“三乱”进行清理。清理整顿后,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按照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统一悬挂市交委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和设置市价格监督机构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市交委核发统一编号的检查证或收费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公路收费和设置各类检查站的审批管理
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
公路法》、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办理。为逐步减少公路收费项目,从2003年起,全市实行收费公路总体控制,收费公路的里程应控制在总通车里程的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