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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

  (四)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对社会力量赞助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活动的,要将其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安置体育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体育事业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工作,把体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和政府任期考核目标。每年定期听取体育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体育工作。要综合评估体育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调整、选配,要征求市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要加强体育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营造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每年要依法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坚决杜绝任意削减和挤占体育经费的现象。要积极扶持郊区体育的发展,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三)加快体育设施建设,强化体育设施管理。要制定本市大型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及相应的建设标准,并将有关规划列入城镇总体规划,做到统一安排、合理布局、逐步建设;要按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型体育设施,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予以保证。计划、土地、建设、规划、体育等部门要对体育设施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给予重视和支持。要依照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加强公益性体育设施的建设。新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体育设施,由各级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在规费上予以照顾。新建。改建居住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公共绿地以及一般公园要适当配备相应的健身设施。要逐步建设和完善一批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能承办国际比赛的功能完备的体育场馆和设施,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和居(村)委的四级体育设施体系。要依法加强对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用地和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公共体育设施要面向社会开放,并加强管理,提高利用效益,成为健康、科学、文明的窗口。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要努力实现社会共享。
  (四)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加快体育配套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符合上海特点的体育法规体系。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机构和行政检查监督队伍,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依法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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