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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基本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训练大纲的项目,按自治区体育局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向国家队(不包括青少年队)输送运动员系指同一名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累计满一年。
  第十九条 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范围系指旗县体校、盟市体校、自治区体校(含分班)、自治区各所属优秀运动队、八一队(只限双记分项目)、国家队,除此之外均不计算输送人数和成绩。

第五章 职务设置与结构比例

  第二十条 教练员职务设置与结构比例要根据各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承担的任务,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以及编制情况确定,因事设岗,以岗定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所属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比例为1:4-6(人),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6-10(人),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8-12(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所属优秀运动队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30%,其中国家级教练不超过高级职务人数的10%,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第六章 审核权限与职务聘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需由自治区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报国家体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高级教练由自治区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自治区体育局审核,自治区人事厅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一级教练由各盟市、各直属单位初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自治区中级教练审核组审核。自治区体育局系统由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其他由各地人事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下教练审定程序由各盟市体委人事部门决定,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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