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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4.集体项目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三大球进入全国前八名;
  5.各类体校输送后运动员取得上述1-4条成绩之一者;
  6.各类体校向上一训练组织输送10名以上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其中有二人进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2)其中有五人进入优秀运动队,并有一人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冠军或破全国纪录。
  第十一条 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三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多人次获亚洲冠军。

第四章 成绩认定与职务审定

  第十二条 任职标准中的业绩(运动成绩与输送)系指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积。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运会、锦标赛、冠军赛、联赛(球类项目)。
  第十三条 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和非主管教练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原则上降低职务的一个等级。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1.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2.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
  3.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第十五条 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同级体育学历要求。
  第十六条 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须经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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