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上宣读二篇本项目论文。
(三)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水平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四名。集体项目十名(不对口输送按单项计)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人选国家队参加洲际、国际比赛;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破全国纪录;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达健将二人并在全国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4.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二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5.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冠军或破全国同级比赛纪录;
6.旗县体校所训练运动员在自治区同龄比赛中获冠军或二人获前三名;
7.集体项目所输送运动员三人达健将并作为主力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录取名次;
8.集体项目在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比赛中获前六名,三大球进入前十二名;
9.集体项目旗县体校在自治区同龄比赛中获冠军,三大球获前三名。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八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全国前六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一年以上,取得大专学历,经考核合格者可破格确定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一九六六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旗、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的退役运动员,具备拟申报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十条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凡达到下列成绩之一者可按成绩卓著破格晋升高级教练职务:
1.培养二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前六名;
2.培训二年以上的运动员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获冠军或破亚洲纪录;
3.培训二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冠军或破全国纪录达四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