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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内人职字[2000]第8号 2000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人事部、国家体委印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充分发挥广大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促进自治区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和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应认真履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努力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积极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体育局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精神。
  第六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一)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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